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集体研究和决策学院党政重要事项的会议。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实现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会议根据不同的事项由党委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一般有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院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的,该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到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当事者予以回避。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凡涉及“三重一大”工作决策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等;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九条 组织机构调整、干部任免、重要人事调整。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包括教师、实验技术、管理、师资博士后等各类补充计划及选拔与聘用,进修培训计划;高端人才引进;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合同制岗位的设置及聘用。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年终考核的组织与结果认定、各种荣誉候选人的选拔与推荐、教职员工违纪处罚。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和本科生、研究生的就业规划;本科生转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及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学生违纪处罚和学籍处理等;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与调整、年终劳酬分配方案;房屋维修改造方案;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升级改造计划;因公出国、公务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发生的“三公经费”的安排与使用;公务车及大型仪器设备报废与处置;10万元及以上预算内资金变更、5万元及以上预算外资金的调动使用;科研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型继续教育办班办学工作,包括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以及对办学合作单位的审核。
第十五条 凡涉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工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商量后确定。
第十七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原则上需提前三天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十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除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外,也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中的任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重大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