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增收节支,提高财务管理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避免财务漏洞;坚持勤俭办学,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合理配置学院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作为二级财务主体,财务工作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一) 学院有关财务工作的重大决策;
(二) 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
(三) 年终劳酬分配方案;
(四) 教职工岗贴标准;
(五) 5万元以上的日常运行经费开支及福利支出;
(六) 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的预算及预算调整的审查等。
第七条 院长负责下列工作:
(一) 全面负责学院财务工作;
(二) 审批教职工绩效工资、岗贴、劳酬及其他职工福利;
(三) 审批业务活动费;
(四) 审批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日常运行经费开支;
(五) 监督、审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开支情况;
(六) 根据需要,与学校财务部协调有关财务工作等。
第八条 由一名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财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负责年度决算;
(二) 审批1万元以下的日常运行经费和研究生、本科生奖助学金的开支,其中超过其权限的大额和大宗开支应事前向院长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审批通过后执行;
(三) 每学期向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 根据需要,与学校财务部协调有关财务工作等。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设一个财务秘书岗位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事务,财务秘书具体职责如下:
(一) 协助分管财务的副院长进行年度预算的具体编制;
(二) 负责对院内所有日常运行经费的票据进行预审,预审后交分管财务副院长或院长审核签字;
(三) 每月向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 完成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 人事秘书负责编制教职工的岗贴、津贴、年终奖及其他补贴和各类合同工的劳资表格,经院长审批后交行政秘书报账、发放;
(二) 行政秘书负责按院长签字后的教职工岗贴、津贴、年终奖及其他补贴和各类合同工的劳资表格到财务报账及发放;
(三) 科研秘书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登记与管理、到账经费的统计等;
(四) 学科建设秘书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登记等;
(五) 其他秘书负责所经手的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和报账,使用前均需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十一条 院长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汇报学院年度收支情况,增强学院财务透明度。
第十二条 预算包括院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学院年度收支预算经党政联席会或专项经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财务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事业费支出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的项目均应做支出预算,包括学生活动、文体活动、办公用品采购、设备添置等。
第十四条 年中学院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如需调整预算,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学院的收入主要包括:事业收入和学校补贴收入。
第十六条 事业收入。主要包括科研管理费和通过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培养费等。
第十七条 学校补贴收入。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及奖励补贴(精品课程、教学获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科研奖励补贴、重点学科补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拔尖人才配套经费等。
第十八条 学校补贴收入、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学费收入、科研管理费均由学校年终转入学院账户。
第十九条 网络教育、工程硕士学位班及培训班的学费原则上应由委培单位或学生通过转账或本人直接交学校财务,其他如报名费、资料费亦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先上交校财务,再据实报销支出费用。
第二十条 教学服务收入、因特殊情况需由办公室人员代收代缴的费用及其他收入,必须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上交校财务,不得截留、缓交、挪用、私分、私吞。如发现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处理,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第二十一条 及时催收学生学费。主要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费;网络、函授、工程硕士学位班学费等。每年十月份配合校财务集中清理学生欠费情况。辅导员负责催缴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欠费;培训部负责催缴网络、函授及工程硕士学位班的欠费。所有欠费要求每年12月10日以前交到学校财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经费、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等。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岗位津贴、奖酬金、教职工福利、各类补贴,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奖助学金及各类补助等;日常运行经费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的业务费(实习、答辩、材料、调研、资料等费用)、学生活动、设备购置、修缮、水电费、图书资料、工会活动、行政管理(差旅、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耗材、文印、公务车支出等)、业务接待等;专项经费支出包括985学科建设经费及国家下拨的其他专项经费的开支;科研经费支出包括所有科研项目用于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除基本工资由学校根据学院预算直接发放外,其他支出均由学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运行经费开支以及人员经费中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奖助学金及各类学生补助1万元以下,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万元的支出需经院长审批,超过5万元的支出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后最终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核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人员和教职工出差应事前向分管领导请示;副职领导应向正职领导请示;获批准后方可出差。院长、书记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应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因学院工作需要出差费用报账时应有分管院领导签字。非因学院工作出差费用不得从学院事业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因学院工作需要招待、宴请往来单位客人或院内工作餐,需事前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后,由党政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临时加班费用由党政办公室、学工办、培训部主任说明加班事由、时间、人员等情况后,由人事秘书统一造表,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后支出。加班费标准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100元,超过标准应向院长报告,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财务支出报账均应由开支的直接责任人说明事由,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国家或学校下达的学科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及国家批准立项的其他教学或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等。
第三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分管副院长按照学校批准的学科建设计划执行。学科建设计划由分管副院长组织各学科负责人编制,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学科建设计划的调整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院长报院长同意后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10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专项经费采取项目负责制,一般由分管院领导按照学校批准的计划负责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和学院另行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