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院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原则上适用。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进入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或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形式一般分为“闭卷”和“开卷(或半开卷)”两种:也可采用“口试”或笔试口试相结合,也可以采取“研究报告”或“小论文”等形式。
第五条 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课程考核方式应在教学大纲中规定,如需变更,由主讲教师提出,系(或教研室)批准。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以2小时为宜。
第三章 命题原则
第六条 本院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应采取统考形式,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其它课程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自行确定考核形式、命题和批改。
第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考核方式。学院鼓励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鼓励“教考”分离。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课程考试命题审题制度,严防出现“误题”。主讲教师具有命题权,但命题之后的试卷必须经过教研室(或系)主任审定签字。
第九条 所命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保证考试试卷内近5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每门课程必须准备A、B两套考试试卷,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由学院教学办从中抽取一卷作为考试试卷,另一卷作为备用。
第十条 试卷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密将视为教学事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课程考查和教学实习、实验课、毕业设计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课程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和实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课程考试成绩占50%-70%,平时成绩占30%-50%。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分布应基本呈正态分布,非零不及格比例